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消滅者,申請繼承登記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五一二六五六號函
【要旨】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消滅者,申請繼承登記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消滅者,已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申請人辦理繼承登記,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適用。
附:財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五Ο七二三六八Ο號函
一、本件依所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所載,被繼承人吳長○於廖梁○○所有之土地上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為三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其債權請求權於四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時效屆滿,至五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抵押權亦消滅,因此繼承人吳順○等人應將上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土地所有權人廖梁○○以繼承人吳順○等人未申報遺產稅,乃主張其為利害關係人,申請代位申報遺產稅。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吳長○係於七十六年三月八日死亡,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既已消滅,即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當事人依前揭判決辦理繼承登記時,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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