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成立之夫妾關係,其關係延續至臺灣光復後或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夫妾雙方互有繼承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七月十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八九○○號函
【要旨】
日據時期成立之夫妾關係,其關係延續至臺灣光復後或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夫妾雙方互有繼承權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八十一年七月二日法(八一)律Ο九二五二號函略以:「按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四一Ο號判例)。查日據時期台灣之習慣,夫妾關係為準配偶關係,其成立應具備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此與夫妻婚姻同(請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Ο四頁)。本件依來函所述,李○女士於民國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日據時期)以「劉石○之妾」稱謂入籍夫家(劉石○之妻為劉胡○),倘其曾與劉石○先生具備日據時期夫妾婚姻所應具備之實質及形式要件(請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前揭報告第一Ο四—一Ο六頁),則於日據時期已為合法之夫妻,縱其夫妾關係延續至臺灣光復後或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均不影響其合法之身分,....。」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之意見。是以本案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既有李○女士為劉石○之妾之記事,可足堪認定係屬合法夫妾關係,縱其關係延續至台灣光復後或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均不影響其合法身分,劉石○對李○女士之遺產有繼承權,倘他繼承人有所爭執,應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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