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無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無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727日台內地字第0940010255號函 
【要旨】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無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
【內容】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又依土地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鑑此,土地登記係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即土地法第43條所定之依本法所為之登記。至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並非上開規定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其登載僅為方便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參考資料,並無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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