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取得土地權利依法辦竣登記,應受登記效力之保護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台(七五)內地字第三八五五九四號函
【要旨】
善意第三人取得土地權利依法辦竣登記,應受登記效力之保護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七十五年二月四日法(七五)律一三五四號函復略以:「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惟此項規定,並非於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限度以外剝奪真正之權利,如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仍得對於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本案香港華僑某甲如確係善意信賴登記之公信力而購買系爭土地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前開司法院解釋,自應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保護。某甲既為所有權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有權出售其土地與第三人,從而其申請移轉登記案,地政機關似應予以受理。至於原真正權利某乙,雖得於某丙等人未將土地移轉登記於善意第三人前,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惟如因其已移轉登記於信賴登記之某甲,以致無法提起,則祇得對某丙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以為救濟。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本件某甲擬將其所有土地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地政機關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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