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完成後始辦理地籍整理,其未登記土地應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辦理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三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七三三二七號函
【要旨】
農地重劃完成後始辦理地籍整理,其未登記土地應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辦理登記
【內容】
貴處函為林園農地重劃區內未登記土地被毗連土地所有權人占用作為養殖使用,如何處理一案,倘該土地於農地重劃完成後始辦理地籍整理,應依土地法第53條、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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