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58年辦理都市土地規定地價範圍內之無賦地,其於64年間移轉時未補辦規定地價,則其再次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58年辦理都市土地規定地價範圍內之無賦地,其於64年間移轉時未補辦規定地價,則其再次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八七五八六號函 
【要旨】
58年辦理都市土地規定地價範圍內之無賦地,其於64年間移轉時未補辦規定地價,則其再次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內容】案經財政部函復以:「位於原都市土地規定地價範圍內之無賦地目土地,於六十四年間移轉時,並未補辦規定地價,而於六十七年始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則再次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似宜視為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而以其第一次規定地價為前次移轉現值。」本部同意財政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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