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部分土地移轉並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其分割前後各人所有土地價值及土地增值稅之計算基準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八○八八九號函
【要旨】
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部分土地移轉並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其分割前後各人所有土地價值及土地增值稅之計算基準
【內容】
本案土地係經法院判決分割,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其分割前後各人所有土地價值之計算,應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分割登記前,經辦竣持分移轉登記者,其分割時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原地價,以最近一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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