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重新公告之效力以重新計算公告日發生效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年9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50142818號函
【要旨】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重新公告之效力以重新計算公告日發生效力
【內容】
土地現值公告後,始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於下次土地現值公告前依法徵收者,其公告土地現值仍應於公告徵收前依第63條規定重新計算之規定,其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重新計算之公告土地現值以重新計算公告日發生效力。另上開重新計算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應於地價備註事項欄內加註「○○年公告土地現值原為○○○○元/平方公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於○○年○○月○○日公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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