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8條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二月十二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七四六四二號函
【要旨】
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8條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
【內容】
按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現行土地法未為明定,惟既係公務人員之特定行為侵害人民權益,自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至本部七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八五七九三號函係針對登記儲金保留年限予以明定,並非對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重新另為特別核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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