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土地法第68條至第70條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土地法第68條至第70條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四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台四十一內字第六三二號代電 
【要旨】
土地法第68條至第70條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內容】
四一卯微府綱第甲字第Ο八四四號代電為請核示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及七十條之規定是否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一案,經飭據內政部議復略稱:「查依照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依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倘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無論其為土地總登記或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該地政機關均應負損害責任。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等條雖列於該法第二編第三章,但為強化土地登記之公信力,並依據其辦法意旨仍應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等語,核無不合,應如部議辦理,除行知內政部外,特復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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