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舉辦規定地價土地,不能依照土地法規定強制訂定租金標準,惟可依法予以調處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59年7月28日台內地字第361327號函
【要旨】
尚未舉辦規定地價土地,不能依照土地法規定強制訂定租金標準,惟可依法予以調處
【內容】
關於租用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地區外建築基地興建房屋時,租金計算標準疑義乙案,前經本部邀同司法行政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結果僉以:「承租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地區外建築基地興建房屋時,其基地租金應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總地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固為土地法第105條暨同法第97條所明訂,惟在該土地尚末舉辦申報地價前,其租金究應依何標準計算,因案關人民權益,自未便逕以行政命令遽以規定,本案應留俟研訂有關法律時併同參考辦理。」紀錄在卷。是項會商結論,經核尚屬允當,本案系爭土地既尚未舉辦規定地價,依照上開會商結論,自無法依照土地法第97條規定強制訂定其租金。惟對本案之租金爭議,可由該管桃園縣地政機關依照土地法第101條規定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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