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房屋其應付租金,不受土地法第97條租金最高限額之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1年7月13日台內地字第99390號函
【要旨】
營業用房屋其應付租金,不受土地法第97條租金最高限額之限制
【內容】
查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53號判例及50年台上字第370號判例,係就土地法第100條,對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出租房屋所為之判例。同法第97條,係對城市地方房屋租金最高限額之規定,因營業用房屋,其土地之使用位置與營業本身所帶來之特殊利益,與一般普通住屋有別,其應付租金參照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應不受土地法第97條租金最高限額之限制,方屬合理。從而,本部71年5月24日台內地字第87103號函釋仍應維持。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