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作多目標使用,應於徵收土地計畫書內載明准許使用之項目,徵收後僅能依原核准計畫所列之興辦事業使用,不宜再增列使用項目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台(七九)內營字第八○三四四九號函
【要旨】
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作多目標使用,應於徵收土地計畫書內載明准許使用之項目,徵收後僅能依原核准計畫所列之興辦事業使用,不宜再增列使用項目
【內容】
查地方政府在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作多目標使用,如其都市計畫書圖未敘明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者,應先循都市計畫變更途逕增列使用項目,並於徵收土地計畫書內載明准許使用之項目,始得辦理,此為該方案所明定。本案市場用地,業以徵收方式取得,如其徵收土地計畫書未載明徵收之土地,得依該方案規定使用時,自僅能依原核准徵收土地計畫書所列之興辦事業使用,不宜於徵收後再依該方案之規定增列其使用項目,以免抵觸土地法地二百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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