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有排除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六月四日台(七九)內營字第八○○○九三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有排除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適用
【內容】
一、有關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及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適用疑義案,查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因新修正之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仍係就舊法第二百十九條原定同一事項而為規定,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都市計畫法第一項後段規定仍指「不受修正後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依即仍排除新修正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適用。
二、復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從新從優原則,係指原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之程序中適逢新舊法規修正期間,即其聲請於土地法修正前而聲請程序終結於土地法修正後,始有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