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繼承登記疑義案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七月五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00九六六九號函
【要旨】
原住民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繼承登記疑義案
【內容】
按「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山胞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如有移轉,以山胞為限。」、「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分別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繼承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外,並應提出左列文件:一、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二、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三、繼承系統表。四、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前項第三款之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故本案繼承人平○○女士(具原住民身分)自可依上開法令申請辦理貴縣信義鄉青雲段四六地號等三筆原住民保留地之繼承登記,無須檢附非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戴阿華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另關於青雲段八四八地號上建物之繼承事宜乙節,因該建物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宜由繼承人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協議處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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