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拆遷清除而須辦理查估補償之「土地改良物」並未排除非法之建築改良物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三七七九三號函
【要旨】
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拆遷清除而須辦理查估補償之「土地改良物」並未排除非法之建築改良物
【內容】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因重劃而須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但違反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是以因辦理市地重劃而須拆除遷移查估補償之土地改良物,依照上開規定,其補償範圍,補償項目及補償標準,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查定,並未排除非法之建築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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