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區有關非固定式可移動農業動力機械,如中耕機、搬運車等機具,無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查估補償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台(七九)內地字第七七○○四三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有關非固定式可移動農業動力機械,如中耕機、搬運車等機具,無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查估補償之適用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前項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但違反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本案既為非固定式可移動農業動力機械,如中耕機、搬運車等機具,非為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無上開法條查估補償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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