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土地繼承}申請人所附繼承系統表或文件列明有大陸地區人民為繼承人者,申請繼承登記應附文件

申請人所附繼承系統表或文件列明有大陸地區人民為繼承人者,申請繼承登記應附文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1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4179號函 
【要旨】
申請人所附繼承系統表或文件列明有大陸地區人民為繼承人者,申請繼承登記應附文件
【內容】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所明定,本案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仍應依上開規定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另本部82115日台(82)內地字第8113186號函釋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申辦登記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1、法院准許繼承之證明文件。2、大陸地區人民已受領繼承財產應得對價之證明文件、其應得對價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或其同意申請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同意書(上開已受領對價之證明文件、協議書或同意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本登記申請案所檢附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倘經該大陸地區人民親自到場簽名表示其真意,並經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對身分屬實,分配之遺產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69條之規定者,為簡政便民,得免附已受領繼承財產應得對價之證明文件及同意申請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同意書,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亦得免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二、為利實務作業之一致性,爰於本部前開號函二、(四)2.後段增列但書規定:「但申請登記時,經大陸地區人民親自到場,提出經認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當場於遺產分割協議書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者,得免附已受領繼承財產應得對價之證明文件及同意申請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同意書;另該分割協議書亦得免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