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女戶主因婚姻除戶,可認定為繼承開始之原因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四九二四八號函
【要旨】
單身女戶主因婚姻除戶,可認定為繼承開始之原因
【內容】
一、按日據時期臺灣民事習慣關於戶主有因隱居而離家,因婚姻撤銷而離家或單身女戶主未廢家而入他家為妾之情事者,即認定為繼承開始之原因(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四一八、四一九頁參照)。本件單身女戶主某甲既已繼承其夫某乙及其子某丙之遺產,又於昭和二年一月十五日廢戶並同日與某丁結婚而婚姻除戶,此種離家之事實核與前開之習慣尚屬相當,自得認定為繼承開始之原因。
二、至於被繼承人某甲於繼承開始時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又無其他繼承人者,可依我國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之規定,定其繼承人。如利害關係人間對於繼承權之有無發生爭議者,可循司法程序謀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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