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金融機關非公共事業不得價購抵費地

金融機關非公共事業不得價購抵費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六三一九號函 
【要旨】
金融機關非公共事業不得價購抵費地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抵費地得按底價讓售為公共事業用地,而所稱公共事業,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係以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構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以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金融機構應非屬上開條項所稱之公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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