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地上物之補償費不得以土地債券搭配之

地上物之補償費不得以土地債券搭配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七二四二八號函 
【要旨】
地上物之補償費不得以土地債券搭配之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條規定搭發之土地債券,係作為補償照價收買土地價款之用,地上物之補償費不得以土地債券搭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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