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良物基地坐落數筆土地時,該等土地不得視為未建築土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一年七月十三日台內地字第四七七六七四號函
【要旨】
建築改良物基地坐落數筆土地時,該等土地不得視為未建築土地
【內容】
查同一地址內之建築改良物,無論所占基地為一筆土地或一筆以上之土地,或同時作為庭院使用,該等土地均不得視為未建築土地,但如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之法定比率者,應勘定為空地,並依照加徵空地稅之規定辦理,前經本部以台四十九內地字第四四Ο三二號函核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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