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狀保留地之「毗鄰兩側」非保留地區段認定(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六五○三號函
【要旨】
帶狀保留地之「毗鄰兩側」非保留地區段認定(二)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帶狀保留地之「毗鄰兩側」非保留地區段之認定,以附圖頂端保留地地價區段D之地價計算為例,應以毗鄰頂端及兩側非公共設施保留地A、B、C三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中間地價區段F之地價,應以毗鄰兩側非公共設施保留地G、E二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底端保留地地價區段L地價之計算,應以毗鄰底端及兩側非公共設施保留地I、J、K、H四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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