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時,仍應依規定分攤重劃負擔

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時,仍應依規定分攤重劃負擔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台(六八)內地字第三五三四一號函 
【要旨】
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時,仍應依規定分攤重劃負擔
【內容】
關於貴市辦理市地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於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時,對將來無償撥用之公地,擬以相等面積指配,不扣除重劃負擔乙節,核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不符,歉難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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