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確定後次年期公告現值前,應以重劃後新分配土地所在地位置之公告現值作為審核該移轉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之依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六六)內地字第七五六○四八號函
【要旨】
土地重劃確定後次年期公告現值前,應以重劃後新分配土地所在地位置之公告現值作為審核該移轉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之依據
【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僅係規定重劃後土地原規定地價及申報地價之分算方法,與審核該筆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無關,土地重劃分配成果經公告確定後,如在次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前移轉該土地時,應以重劃後新分配土地所在地位置之公告現值作為審核該移轉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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