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為解決國民住宅社區內私有土地產權之取得問題,不宜以徵收方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九日台(七五)內營字第三九八五六七號函
【要旨】
政府機關為解決國民住宅社區內私有土地產權之取得問題,不宜以徵收方式辦理
【內容】
按政府為興建國民住宅,得選擇適當地區劃定國民住宅用地,施行區段徵收,國民住宅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前段固有明定,惟本案貴府為解決國民住宅社區內私有土地產權之取得問題,以徵收方式辦理,應非辦理區段徵收之本旨,是以本案土地仍應以協議價購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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