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農地重劃以超配方式分配回復所有權人,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以其繳納之差額地價為準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六一二五一四號函
【要旨】
因農地重劃以超配方式分配回復所有權人,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以其繳納之差額地價為準
【內容】
本案土地據貴處上開函稱係由苗栗縣政府以超配方式分配回原所有權人,如該超配合於辦理重劃當時法令之規定,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得比照本部七十年五月十四日台(七Ο)內地字第二一九三五號函規定,以其繳納之差額地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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