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分割協議書,申辦繼承登記,縱分割結果與各繼承人應繼分有出入,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八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六二五五六號函
【要旨】
訂定分割協議書,申辦繼承登記,縱分割結果與各繼承人應繼分有出入,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內容】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六四號著有判例。本案繼承人二人,就其被繼承人之遺產,既訂有分割協議書,縱使分割結果與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有出入,該繼承人如依據分割結果申辦繼承登記時,該管地政機關應予以受理。惟應請注意有關稅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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