螟蛉子即為民法所稱之養子,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六九)內地字第三五二三六號函
【要旨】
螟蛉子即為民法所稱之養子,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
【內容】
案經轉准法務部六十九年七月八日法(六九)律Ο一六七號函略以:「一、查日據時期戶籍登記之螟蛉子,通常即為我國民法所稱之養子(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三六號判決,載於司法院公報第十九卷第一期),其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二、收養子女依日據時期之戶口規則或我國戶籍法,固應申報戶口,辦理戶籍登記,但此並非收養之成立要件,與收養之是否成立無關。本件某甲是否具有養子身分,仍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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