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屬不同縣市土地之共有物分割,如何改算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一四八五0號函
【要旨】
分屬不同縣市土地之共有物分割,如何改算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內容】
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進行地價改算時,如共有土地分屬不同縣市,或屬同一縣市之不同地政事務所,即應一併納入改算,方能計算分割土地前後正確價值。辦理上述案件時,各地政事務所應互相聯繫取得相關資料進行改算。共有土地分割後,個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亦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及「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辦理改算。
(按:「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名稱已於95年2月修正為「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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