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辦理書狀換給登記後,其各主登記次序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事宜

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辦理書狀換給登記後,其各主登記次序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六六九七四一號函 
【要旨】
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辦理書狀換給登記後,其各主登記次序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事宜
【內容】
內容詳見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六條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一一七七六號函
附:內政部9185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1776號函
【要旨】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規定辦理分別發給權利書狀登記及地價辦理方式事宜
【內容】
一、為因應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規定,前經本部以91227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2384號函釋以登記原因「書狀換給」辦理登記,並於異動完成後移送地價單位辦理地價異動作業在案。惟實務上以「書狀換給」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系統無法「自動」移送地價單位辦理登錄作業,地價人員必須另以「內部更正」方式處理地價異動作業,此作業方式恐有登記單位漏未移送地價單位,造成地價資料錯誤情形,為避免此類情形發生,增訂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及代碼。
二、另本部前開函釋說明二、(二)有關新登記次序之「登記日期」、「登記原因」及「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三欄資料之登錄方式係依原取得之資料登錄,會發生同一權利人其登記次序在後,登記日期與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在前之情形,惟此情形尚不致影響所有權人之權益,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規定辦理分別發給權利書狀案件,除改以增訂之「持分分割」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外,其餘之登錄方式仍請依本部前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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