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承租之國庫地,台灣光復後未換約亦未繳納租金,雖現仍繼續耕作者,難謂有租賃關係存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6年5月9日台內地字第495864號函
【要旨】
日據時期承租之國庫地,台灣光復後未換約亦未繳納租金,雖現仍繼續耕作者,難謂有租賃關係存在
【內容】
按台灣光復後,應歸我政府接收之日產土地,係基於國家之權力關係而取得其所有權,故其所有權之取得係屬原始取得,自不附有任何負擔或限制。(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912號判例及最高法院67年11月14日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參照)。又土地法第106條規定:「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本案林潘銀票君之夫,於日據時期承租國庫地,惟該地於台灣光復後,已經辦理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海軍總司令部,雖現仍由林潘君耕作,惟林潘君既未與現所有權人有約定租賃情事,亦無繳納地租之事實,依上揭說明難謂有租賃關係存在。惟事屬私權關係,如有爭執,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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