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租賃關係是否成立,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執,事屬私權,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6年2月11日台內地字第476263號函
【要旨】
耕地租賃關係是否成立,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執,事屬私權,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內容】
案經轉准法務部76年2月2日法76律字第1359號函略以:「查租賃係諾成契約,不以作成書面為要件,苟合於民法第421條所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情形,即令未經訂立書面,仍不得謂當事人間之租賃關係尚未成立。又因使用租賃物而支付之對價,即為租金,其約定之名稱如何,則非所問,此觀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04號及46年台上字第519號判例自明。本案之土地由劉千萬君等5人耕作,並向管理機關繳納土地使用費,如係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因使用租賃物而支付對價者,似難謂當事人間之租賃關係尚未成立。惟該土地之管理機關所屬部隊係以國軍第六三七營區福利站名義收取,該福利站是否有權與土地耕作人訂立租賃契約,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有關機關依職權自行認定之。」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本案國軍第637營區福利站是否有權將案內公有土地出租?租約是否有效成立?如有爭執,事屬私權,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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