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逾補辦所有權登記及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不得再受理申請補辦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一二九六七號函
【要旨】
已逾補辦所有權登記及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不得再受理申請補辦登記
【內容】
按「查本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一六一二三號函,未納入本部編印之地政法令彙編八十五年版及續編八十六年、八十七年版,不再援引適用。」前經本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地字第八八Ο七三一九號函復貴府在案,合先說明。本案無主土地既經審查已逾補辦所有權登記及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核與土地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合,自不得再受理民眾補辦登記之申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64條已修正為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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