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輔會各級農場授田場員死亡後,其原經政府授予之土地可檢附繼承人填具之交還土地志願書,收歸國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6年6月29日台(76)內地字第516467號函
【要旨】
退輔會各級農場授田場員死亡後,其原經政府授予之土地可檢附繼承人填具之交還土地志願書,收歸國有
【內容】
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授田場員死亡後,原經政府授予之土地財產,其繼承人不願辦理繼承登記並志願交還國有者,可檢附繼承人填具之交還土地志願書,以「收歸國有」為登記原因,並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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