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交通部電信總局有償撥用國有土地時得就承租人之地上物申請徵收

交通部電信總局有償撥用國有土地時得就承租人之地上物申請徵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六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九五四七三號函 
【要旨】
交通部電信總局有償撥用國有土地時得就承租人之地上物申請徵收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交通、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等有關機關研議結果如次:
「本案土地業經行政院於七十三年三月七日院台財產(三)字第三五班二號函准予有償撥用,依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四Ο三一號判例『公有土地,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者,及政府基於公法上之權力,使需用土地之機關取得該土地之權利,而該土地原使用人之權利,因與此不能並存遂歸於消滅』之意旨,本案土地原訂之耕地租賃契約,已因行政院核准撥用而終止,其因終止租約所需補償承租人時,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需地機官如認有必要,亦得依行政院五十二年六月八日台五十二內三八Ο五號令核釋意旨,就該土地之地上物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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