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依法徵收出租耕地時有關耕地承租人之補償費計算

依法徵收出租耕地時有關耕地承租人之補償費計算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九三一號函 
【要旨】
依法徵收出租耕地時有關耕地承租人之補償費計算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扣除之土意增值稅,以被徵收或照價收買實際應繳之土地增值稅為準。」而被徵收土地既已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實際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為零,是以依法徵收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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