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專供金菇栽培之冷凍廠房用地,不宜認定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台(六七)內地字第八一三二一八號函
【要旨】
公司組織專供金菇栽培之冷凍廠房用地,不宜認定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
【內容】
查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徵收田賦但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以自耕農地為限。所稱「自耕」,依司法院院字第二Ο二八號解釋意旨係專指自然人而言。本案公司組織專供金菇栽培之冷凍廠房用地申請改課田賦乙節,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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