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諮詢★金融機關辦理抵押貸款後扣留所有權狀於法不合

金融機關辦理抵押貸款後扣留所有權狀於法不合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台(六六)內地字第七五九○○七號函 
【要旨】
金融機關辦理抵押貸款後扣留所有權狀於法不合
【內容】
一、關於金融機關辦理抵押貸款後扣留所有權狀於法不合一節,業經本部於六十五年間迭函 貴部,並蒙貴部六十五年三月三日六五台財錢字第一二三九四號,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同字第二四Ο九五號函轉行各在案。
二、查不動產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完畢後,該物權即生效力,其所擔保之債權,依法已有充分保障,並不因第二順位抵押權存在而有受損害之虞,本部六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內地字第七Ο四一Ο八號致貴部函中已有說明。如抵押權人係為保障該抵押權以外之其他債權或發現土地所有人有違反原抵押契約之行為時,自應另行依法辦理,不得逕以保障債權為由,違背政府規定扣留抵押人之土地所有權狀。
三、中央信託局六十六年八月十九日(六)台總信一一Ο四號函請求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第二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乙節,按該條文所定保證書,業經本部六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七四八Ο六二號函規定僅適用於土地建物總登記,對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停止適用。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後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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