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土地,已由他人承租承墾或依法取得受益之權者,無土地法第十三條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五十三年四月四日台(五三)內字第六一五號函
【要旨】
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土地,已由他人承租承墾或依法取得受益之權者,無土地法第十三條之適用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湖澤可通運水道及岸地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除該項增加土地有土地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回復原所有權情形者外,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於政府將該項土地出售出租或放墾時,得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優先權,惟如該項土地已由他人承租承墾或依法取得使用受益之權者,自應已無該條之適用。」
二、應依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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