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糖業公司非一般佃農,其承租公私有耕地,於收回時無給予補償必要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67年6月19日台(67)內地字第5335號函
【要旨】
台灣糖業公司非一般佃農,其承租公私有耕地,於收回時無給予補償必要
【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所稱「承租人」從文面解釋,固不以自然人為限,惟該條例修正時,本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第3項及第10條條文說明中,列(66)其修正目的係以補償佃農為主,基於此項立法原意及貫徹保護佃農政策,應採納內政部所主張之限制解釋,即公營事業即非一般佃農,無依上開法條給予補償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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