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私有出租耕地建築使用,應給付承租人之補償金額,可以土地作價抵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67年6月9日台內地字第789774號函
【要旨】
收回私有出租耕地建築使用,應給付承租人之補償金額,可以土地作價抵付
【內容】
關於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規定收回出租耕地作為建築使用,依同條例第77條規定應給付承租人之補償金額,擬以土地作價抵付乙節,現行法律並無禁止之規定,如當事人雙方同意以同額之土地作價抵付,應准予辦理終止租約,惟該作價抵付,土地移轉給承租人時,仍依同條例第47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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