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日據時期重劃地區之土地,重測結果與換地預定地圖等資料不符,經公告確定辦妥登記,是否亦生重劃效力等事項,應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八五五五四號函
【要旨】
北市日據時期重劃地區之土地,重測結果與換地預定地圖等資料不符,經公告確定辦妥登記,是否亦生重劃效力等事項,應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及台北市政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查台北市日據時期辦理土地重劃地區,係於民國二十七、八年依當時有效之法令「重劃施行規程」公告實施,日據時期僅辦理「換地計算」及「換地預定地指定通知」,其餘「重劃公告」、「地價差額補償」及「重劃後土地囑託登記」等程序,因日本國戰敗而停辦。而原土地所有權人已依上揭法令,自指定通知日起即在指定換地預定地之位置、面積建築使用及納稅。迄至民國六十六年止,因尚未完成公告等未了程序,致重劃後土地分割、合併、產權移轉等,仍以重劃前土地標示辦理登記,致圖、簿與實地現況不符。台北市政府為積極清理該等重劃未了工作,同時配合台北市地籍圖重測計畫,乃於六十六年積極研擬「台北市日據時期土地重劃地區地籍清理方案」及其清理要點,報奉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執行。即以重測手段,確定重劃分配換地位置、計算換地面積,使圖、簿、地三者一致。是上開清理要點第二點、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地籍清理之範圍,應依據原重劃劃定之邊線並配合地籍圖重測作業,予以測定」、「地籍清理後土地標示,應以重測成果為準,並於地籍清理公告時一併公告之」、「重劃地區土地之重測應以工務局之換地預定地圖、換地清冊、換地計算書及分割書等資料之記載為準,並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辦理」。故日據時期土地重劃地區地籍清理之重測,必須依上揭規定辦理。(二)日據時期土地重劃地區依前述規定辦理重測之成果,經依同要點第十四點至第十九點規定辦理地籍清理成果公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異議處理完竣或公告期滿無異議者,依公告成果辦理土地登記完竣;其清理成果,縱使與原換地預定地圖、換地清冊及工務局分割資料記載不一致,亦已發生公告確定之效力。另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時,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重測結果經依上揭要點規定程序辦理,並經公告期滿確定者,亦同。(三)日據時期土地重劃地區地籍清理成果公告確定,並完成土地登記後,始發現測量界址錯誤者,應斟酌個案情況,查明如屬重測錯誤,仍得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惟不影響原公告確定之效力。』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正後為第一百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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