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土地公告及代管期間為一年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七六二九號函
【要旨】
無主土地公告及代管期間為一年
【內容】
案經報奉行政院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二內字第一七一七一號函核復:「關於無主土地公告及代管期間,既經本院六十二年四月三日台六十二內字第二八六Ο號函所定『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五、明定,改為一年,則本院三十六年七月十日三六內字第二七Ο三九號訓令暨五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台五十七內字第四八四三號令,對於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限為二年及三年六個月之規定,自其時起已不再適用,無庸再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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