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電力設施之完竣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認定

電力設施之完竣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4327日台(74)內地字第296893號函 
【要旨】
電力設施之完竣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認定
【內容】
關於電力設施完竣之認定標準,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現行條文第36條)第2項已有明文規定:「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至是否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依同細則第35條(現行條文第37條)規定,係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職權,應由該主管機關確實依照上開規定實地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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