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所為土地改良之實務及事實由權責單位會勘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八三九一○號函
【要旨】
依法所為土地改良之實務及事實由權責單位會勘認定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務部(未派員)、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未派員,傳真書面意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台北市政府建設局、貴處、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等有關機關會商「關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之執行疑義」獲致結論如下:「(一)關於平均地權條例所稱土地改良認定及權責劃分等相關事宜,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已有明確規定,仍應依上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至地方政府內部權責劃分事宜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決定。(二)關於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填土改良農地,其究可填多高,才適於耕作乙節,因案關實務及事實之認定,應依上開規定由權責單位,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實地勘查後依事實認定。」本案請依上開會商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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