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變更為分別共有時,其所有權既未變更,自無申報現值之必要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四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四八)財字第二二三二號函
【要旨】
公同共有土地變更為分別共有時,其所有權既未變更,自無申報現值之必要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核復略以「案經本部邀請財政部、司法行政部會商並通知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地政局列席說明當經會商結果以『查祭祀公業土地由公同共有變為分別共有(實質上權利內容無變更),我國現行法令對此項土地登記既無明文規定,似得以台灣省附記登記之習慣辦理共有關係名義變更之登記。復查土地增值稅之徵收,係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為之,而共有物僅以分割時始發生權利之相互移轉,祭祀公業土地由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其所有權既未移轉,自無申報現值之必要』等語。」
二、應依照部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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