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耕地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補償承租人費額之計算

耕地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補償承租人費額之計算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61121日台內地字第553017號函 
【要旨】
耕地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補償承租人費額之計算
【內容】
關於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規定終止租約時,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已符合同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程序,不因其需再補正有關證件而受影響。故其據以計算補償承租人之補償費額,仍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92條(註:現行第98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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