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魚池挖土方非屬建築法所列舉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5年3月2日台內地字第8502372號函
【要旨】
養魚池挖土方非屬建築法所列舉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內容】
按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又同法第七條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煙囟、圍牆、駁崁、高架遊戲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昇降設備、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而言。本案有關養魚池挖土方非屬建築法所列舉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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