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供耕作灌溉之水井為農作改良物

供耕作灌溉之水井為農作改良物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949日台內地字第790981號函 
【要旨】
供耕作灌溉之水井為農作改良物
【內容】
查土地法第5條第3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上開所稱水利改良,指農田之防洪、灌溉、排水、備旱、水運等而言。故供耕作灌溉之水井,為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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