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耕作灌溉之水井為農作改良物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9年4月9日台內地字第790981號函
【要旨】
供耕作灌溉之水井為農作改良物
【內容】
查土地法第5條第3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上開所稱水利改良,指農田之防洪、灌溉、排水、備旱、水運等而言。故供耕作灌溉之水井,為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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